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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2012年11月5日,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联合发布人社部发〔2012〕69号文件《关于事业单位员工和机关工人被采取强制手段和受行政、刑事处罚薪资待遇处置有关问题的公告》,其中“2、事业单位员工和机关工人退休后被采取强制手段和受行政、刑事处罚的退休费待遇处置”中,(一)规定,事业单位员工和机关工人退休后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期间,停发退休费待遇,按本人基本退休费的75%计发生活费。(五)规定,事业单位员工和机关工人退休后被判处有期徒刑被宣告缓刑期间,停发退休费待遇,按本人原基本退休费的60%计发生活费。缓刑考验期满不再实行原判刑罚的,按40%减少基本退休费,补贴按最低职务层次(技术等级)确定,以后国家调整退休浪费时间,按最低职务层次(技术等级)的规范实行。(九)事业单位员工和机关工人退休后被采取强制手段和受行政、刑事处罚的,如已参加养老保险并按养老保险有关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其待遇处置方法按国家有关养老保险的规定实行。
基本案情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三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县社会保险事业中心
原告张三系原xx县xx联校教师,该学校性质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2013年4月,原告经原xx县劳动社会保险事业处(现为xx县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即本案被告)批准办理了退休手续,其退休费项目和金额为:职务薪资680元、级别薪资984元、占津贴标准167元、教龄薪资10元、三次职务补贴1310元、地方福利补贴653元、住房补助656.25元、其他44元,共计3504.25元,并于次月即2013年5月开始在社保中心下设的xx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事业处领取养老金。
2016年12月25日交通肇事。
2017年3月17日,张三被取保候审。
2017年12月11日,山东滨州滨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鲁1602刑初231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张三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期二年实行。
判决作出后,张三被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于2019年12月21日矫正期满,依法解除社区矫正。
2018年9月18日,中共xx县纪委在作出《关于给予张三开除党籍处分的决定》后,向xx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出《纪律检查建议书》,建议根据有关规定,减少张三的退休待遇。被告随即停发了原告的养老金待遇。原告在被告停发养老保险待遇后,多次以生活困难为由向被告和xx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需要被告给付生活费,并需要继续发放养老保险待遇,被告未予回话,xx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0年2月18日作出《关于张三反映问题的处置建议》,依据人社部发(2012)69号文件和山东人社厅公告,告知原告由退休前人事关系所在单位xx联校予以解决。原告不服,诉至法院,需要被告补发已停发的退休金及利息,继续发放退休金。
另查明,2002年7月1日,原xx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xx县财政局作出x劳社发[2002]4号《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金征缴、支付、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决定在全县拓展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征缴范围为:本县的各级党政群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并规定,机关、全额事业单位离退休(职)职员的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由指定银行按劳动保险处规定的时限,按月代发养老金。
2015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员工养老保险规范改革的决定》,决定于2014年十月1日起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员工养老保险规范。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员工养老保险规范改革的决定》,2015年十月26日,聊城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出《关于印发聊城机关事业单位员工养老保险改革推行策略的公告》,其中,“4、基本养老金计发方法”第(四)项规定,改革前已经退休的职员,继续根据国家和省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实行基本养老金调整方法。其中,符合规定的待遇项目,经审核确认后,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其他待遇项目,仍从原途径列支。
再查明,xx联校已撤销,由xx县第六实验小学承继其权利义务。
一审法院觉得
原告以“生活困难”为由向xx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被告社保中心反映,需要被告给付生活费,继续发放养老金,是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被告社保中心未予回话,原告提起诉讼,符合《中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
各方的争议焦点是:社保中心是不是具备原告所需要履行的职责?
原xx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xx县财政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金征缴、支付、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机关、全额事业单位离退休(职)职员的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由指定银行按劳动保险处规定的时限,按月代发养老金。养老金的支付依据人事部门核准的离退休(职)职员的离退休(职)费为标准,根据《xx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暂行方法》,凡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费统筹的项目由劳动保险处按规定发放,未纳入统筹的项目仍由外贸原单位支付。
国发[2015]2号《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员工养老保险规范改革的决定》规定自2014年十月1日按新规范运行养老保险政策,并规定,本决定推行前已经退休的职员,继续根据国家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实行基本养老金调整方法。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员工养老保险规范改革的决定》,聊城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聊城机关事业单位员工养老保险改革推行策略》,其中第“4、基本养老金计发方法”之(四)规定,改革前已经退休的职员,继续根据国家和省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实行基本养老金调整方法。其中,符合规定的待遇项目,经审核确认后,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其他待遇项目,仍从原途径列支。第六条规定,市县两级对本辖区内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支出缺口承担兜底责任,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原拓展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已与新规范即行并轨。除去养老保险基金,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员养老金无其他发放途径。因此,被告社保中心具备发放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员养老金的法定职责。该职责系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的法定职责,被告未依法履行发放养老金的法定职责,违反法律规定。原告的请求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从历史沿革看,事业单位员工违法行为追究后薪资待遇怎么样发放,历程了由严到宽的变化。
1957年十月23日,人大常委会第八十二次会议批准了《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员工的奖惩暂行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员工经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徒刑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的,其职务自然撤销。对于被判处徒刑宣告缓刑的职员,其职务也自然撤销。在缓刑期间,仍然可以留在机关继续工作的,应该依据具体状况,分配适合的工作。
1989年2月27日,原人事部发布人核发〔1989〕第2号《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员工被判处管制、拘役及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后的工作和薪资问题的公告》,国家行政机关员工(包含事业单位员工和专业技术职员)让人民法院判处刑罚宣告缓刑的,其职务自然撤销,安排不叙职务的临时工作。为了发挥专业技术职员的专长,除借助专业技术进行犯罪活动被判缓刑的外,可以参考实质状况和工作需要,安排其肯定的技术工作。减少原薪资待遇,按低于开除留用察看职员薪资待遇发给临时薪资。缓刑期间悔改表现好的,缓刑考验期满后可以分配正式工作,重新确定职务和薪资等级;表现不好的,予以开除。
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2012年11月5日,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联合发布人社部发〔2012〕69号文件《关于事业单位员工和机关工人被采取强制手段和受行政、刑事处罚薪资待遇处置有关问题的公告》,其中“2、事业单位员工和机关工人退休后被采取强制手段和受行政、刑事处罚的退休费待遇处置”中,(一)规定,事业单位员工和机关工人退休后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期间,停发退休费待遇,按本人基本退休费的75%计发生活费。(五)规定,事业单位员工和机关工人退休后被判处有期徒刑被宣告缓刑期间,停发退休费待遇,按本人原基本退休费的60%计发生活费。缓刑考验期满不再实行原判刑罚的,按40%减少基本退休费,补贴按最低职务层次(技术等级)确定,以后国家调整退休浪费时间,按最低职务层次(技术等级)的规范实行。(九)事业单位员工和机关工人退休后被采取强制手段和受行政、刑事处罚的,如已参加养老保险并按养老保险有关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其待遇处置方法按国家有关养老保险的规定实行。
本案中,原告张三退休后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取保候审,后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缓刑考验期满不再实行原刑罚,应依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关于事业单位员工和机关工人被采取强制手段和受行政、刑事处罚薪资待遇处置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相应实行“停发退休费待遇按本人基本退休费的75%计发生活费”、“停发退休费待遇按本人原基本退休费的60%计发生活费”、“按40%减少基本退休费,补贴按最低职务层次(技术等级)确定,以后国家调整退休浪费时间,按最低职务层次(技术等级)的规范实行”等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行政诉讼法>的讲解》第九十一条规定,原告请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的原因成立,被告违法拒绝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回话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被告在肯定期限内依法履行原告请求的法定职责;尚需被告调查或者裁量的,应当判决被告针对原告的请求重新作出处置。本案中,原告张三于2017年3月17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12月1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期二年实行,2019年12月21日社区矫正期满,但被告直到2018年才停发原告的养老金待遇,存在计算2017年3月17至2018年9月18日期间养老金多退少补问题,且办理减少基本退休费、确定职务层次(技术等级)尚需审批,法院酌情确定一个月时间,由被告社保中心对原告“补发停发的退休金及利息,继续发放退休金”的请求重新进行处置。
综上,根据《中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行政诉讼法>的讲解》第九十一条之规定,经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判决被告社保中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对原告张三“补发停发的退休金及利息,继续发放退休金”的请求重新作出处置。
张三上诉
上诉称:1、上诉人系2013年退休教师因意料之外交通事故(负主责)被滨州滨城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1日被判处二年有期徒刑,宣告缓刑两年。被上诉人基于上述缘由自2018年9月停发了上诉人的退休金,被上诉人不作为致使上诉人及家生活活无着落。2、1.退休金是上诉人四十年教育工作,宪法和社会保险法明文规定享有些权益待遇,被上诉人的不作为违反了宪法和社会保险法的精神。
2.一审忽视了[1996]年286号文的适用性,该文明确规定,被宣告缓刑职员,若未被剥夺政治权利,仍享有原退休待遇,只不过在刑期内,不予增加退休费。考验期满,参与下一年度的调整。
3.本案真正的焦点是养老金按什么标准发放,而重点在于使用什么文件作为依据,与(2012)69号文是不是适用于上诉人。(2012)69号文是由中组部、人社部、监察部三家印发的文件,拥有讲解权。此文明显是为了加大法理,针对反贪反腐权利寻租的。依据《监察法》第一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上诉人已退休,无职无权,根本不可能遭到行政降级处罚,且未被剥夺政治权利,请示上级拥有讲解权的部门也不应被列为针对的对象,(2012)69号文不适用于上诉人。且意料之外交通事故不同于贪腐,应从宽处置。
4.一审忽视了人函(1996)286号文和(2001)44号文可使用性,一味强调使用(2012)69号文为据,忽视了(2012)69号文所用的对象,适用不当。
5.上诉人考验期满,不再实行原判刑罚,退休待遇亦应恢复原标准,且参与正常退休职员调整的权利。
6、上诉人因交通事故高额积极主动赔偿,按事理说甲乙双方的事,对于退休待遇,没关联性,更没因果关系。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觉得
本院觉得: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是:
1、社保中心是不是具备原告所需要履行的职责?2、上诉人退休后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取保候审,后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缓刑考验期满不再实行原刑罚,应根据何标准发放退休费?对此一审法院已经作出充分的剖析与认定,本院不再重复赘述。一审认定事实了解、适使用方法律正确,依法应予保持。依据《中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保持原判。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案号(2020)鲁15行终219号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刑法